(2016)黑062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2543号原告孙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被告王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原为夫妻,2012年4月17日被告把属于我们共有的房屋出卖给肇源镇居民陈某,获得卖楼款259000元,卖楼款被被告据为己有,我与被告2013年9月17日离婚,离婚时卖楼款259000元并未依法进行分割;另外,因我的工资卡和存折都在被告手中,且被告知道密码,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在我们离婚离婚后分7次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鸿雁邮政储蓄所支取工资323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1、返还工资款32300元;2、返还我应得卖房款129500元。被告辩称,1、我们结婚时买这个房子的钱都是我们借的;2008年我们第一次离婚,离婚一个月后复婚;2013年9月17日我们第二次离婚;而卖房子时间是2013年9月6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卖房款都还买房时的借款了。2、我取原告7个月工资属实,是原告同意我取得的,因为离婚协议书约定工资是给我们孩子的教育费,否则我咋知道工资卡密码,如果原告不同意给付教育费,他早修改密码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离婚,离婚一个月后复婚;2013年9月17日原被告第二次登记离婚;2013年9月6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孙某将双方居住的楼房卖出卖,获得卖楼款259000元,全部交付被告王某手中,离婚时原被告未对该款进行分割,被告自称该款全部偿还买房借款。另外,被告实际领取原告工资323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自认、离婚证、户口、邮政银行单据、买卖协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卖房所得卖楼款259000元原被告当时是知晓的;离婚时原被告虽没有对卖楼款依法进行处理,但被告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卖楼款的情形,该笔卖楼款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且被告陈述当时卖楼款已经用于支付买房外债,被告陈述比较符合生活常理,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理由予以支持;被告领取原告工资属实,但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工资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理由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剧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