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执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群亮诉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群亮,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2506号申请执行人孙群亮,男,汉族。被执行人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村民委员会。孙群亮诉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米村镇慎窑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新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