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1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力民与被执行人姜万国、李凤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力民,姜万国,李凤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关力民,男,1965年1月12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姜万国,男,1962年10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李凤立,男,1978年7月19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关力民与被执行人姜万国、李凤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各大金融机构、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其个人其他资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