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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宝权申请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829号王宝权,男,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成王宝权申请甘南县旺亿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宝权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文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