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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第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孔青与王健、卜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青,王健,卜修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第2520号原告:孔青,女,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王健,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卜修梅,女,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孔青与被告王健、卜修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健因涉及普陀区阁沅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立案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健因涉及刑事案件被羁押,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谢伟林审 判 员  赵黎明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