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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周帮蓉与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帮蓉,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周荣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财保83号申请人周帮蓉,女,生于1968年11月1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镇文星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288084-4。法定代表人曾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郭周荣,男,生于1973年2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帮蓉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周荣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周帮蓉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6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周帮蓉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帮蓉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帮蓉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力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梁平工业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松竹雅苑B-F标段工程应收款66万元予以保全。二、准许对申请人周帮蓉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保全。保全申请费382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艾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