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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席军与李贤芬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席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645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席军,户籍地址湖北省仙桃市。上诉人王席军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9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席军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终止与被起诉人李贤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2、请求撤销或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4906号执行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席军与被起诉人李贤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01号案件调解处理。且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5)深南法立民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申请撤销该民事调解书的再审请求。现上诉人请求撤销(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终止与被起诉人李贤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申请撤销或终结(2015)深南法执字第4906号执行令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王席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谢冰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新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