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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宫向阳、董雪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宫向阳,董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1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宫向阳。被执行人董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雪峰、宫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