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00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津、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郭津,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00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蔡伟峰。被执行人郭津。被执行人谢志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津、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津、谢志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津、谢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倩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