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30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世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英,男,生于1971年8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昌县人,无业,住本市永昌县河西堡镇。1992年12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12月26日因犯流氓罪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0月26日因盗窃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卫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英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世英在金川区金三角蔬菜市场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被害人孙金玲大衣口袋内卡号为6217858500006186635的中国银行卡1张、现金22元,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作案工具金属镊子一把、中国银行卡一张、现金22元。案发后,现金及银行卡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金玲的陈述、证人杨银川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询问笔录、社区证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陈世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世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陈世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世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英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镊子一把,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广新人民陪审员  吴红梅人民陪审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