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1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文燕与余小平、匡业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燕,余小平,匡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文燕,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余小平,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匡业香,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文燕与余小平、匡业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