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4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文燕与余小平、匡业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燕,余小平,匡业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494-1号申请执行人:文燕,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余小平,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匡业香,女,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文燕与余小平、匡业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