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增祥与辛淑娟、张晓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增祥,辛淑娟,张晓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韩增祥。被执行人辛淑娟。被执行人张晓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增祥与被执行人辛淑娟、张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