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董成泉罚金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770号董成泉罚金一案,济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阳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董成泉名下小型汽车一辆,经核实该车无车辆信息,并查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济阳刑初字第256号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军审判员 刘长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时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