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樊庆江与王杨仲、邵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庆江,王杨仲,邵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樊庆江,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杨仲,男,农民。被执行人:邵文军,男,农民。申请执行人樊庆江和被执行人王杨仲、邵文军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彦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