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8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8182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解放碑英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力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传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