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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朱孟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朱孟金,曹美泉,朱翠梅,李忆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驻地,组织机构代16830002-3。负责人万善飞,行长。被执行人朱孟金,男,汉族。被执行人曹美泉,女,汉族。被执行人朱翠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忆雪,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马厂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孟金、曹美泉、朱翠梅、李忆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孟金、曹美泉、朱翠梅、李忆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忆雪在证券公司的资产40万元,其中,对资金账户予以限额冻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冻结效力及于其证券账户;但被执行人可以卖出证券。二、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禁止质押、禁止转托管、禁止银行转账、禁止撤销指定。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