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玉兰与林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兰,林金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9564号原告:周玉兰。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增。原告周玉兰为与被告林金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9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8日、19日,被告林金增向原告借款,事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林金增欠周玉兰49500元,于2016年6月1日还清”。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金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周玉兰借款49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4元,减半收取527元,由被告林金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夏群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