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式孝、肖晓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式孝,肖晓勤,胡者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713号申请执行人陈式孝,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肖晓勤,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胡者发,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式孝与被执行人肖晓勤、胡者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肖晓勤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胡者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7月4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查信息反馈表、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7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