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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250号原告赵某某,住德惠市。被告张某某,64岁,住德惠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具体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2、被告立即将原告动迁款180000元交还给原告。3、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原、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在被告处一居生活,原告现年事已高,不能生产劳动,被告将原告撵出家门,不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去老年公寓生活或者其他子女能赡养、善待,解决原告晚年的生活后顾之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的被告的自然情况,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无法给被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