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宋海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宋海枚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特53号申请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仁初,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超华,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海枚,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黄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海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诉称,被申请人宋海枚,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茂石村茂垌七队012号,系申请人黄某之母。被申请人宋海枚于2012年5月10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宋海枚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宋海枚,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文地镇茂石村茂垌七队012号,系申请人黄某之母。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0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16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宋海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宋海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宋海枚自2012年5月10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将近4年多,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被申请人宋海枚失踪。申请人黄某作为宋海枚之子,申请宣告宋海枚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海枚为失踪人;二、指定黄仁初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小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阮颖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