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与段昌雄、潘彩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25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段昌雄,潘彩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8254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鲁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满英,该公司员工。被告:段昌雄,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潘彩娣,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昌雄、潘彩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昌雄、潘彩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廖静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婷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