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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陆洪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孔安,陆洪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朱孔安,1947年12月24日出生,男,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陆洪其,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朱孔安与陆洪其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洪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145027.1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春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