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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7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海成与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成,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2103号原告陈海成,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法定代表人杨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成与被告湖北新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成负担。审判员  曾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胥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