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兰,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盛培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辛庄镇北截村东。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长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安强,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秀兰因与被上诉人中矿金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秀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秀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秀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秀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