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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员发、李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员发,李继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2052号申请人:朱员发,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李继辉,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员发诉被申请人李继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员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继辉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员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继辉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小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