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胡翠平、肖国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胡翠平,肖国树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770号原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799号。法定代表人:束永柱。委托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翠平,女,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肖国树,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翠平、肖国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崔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