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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与田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田建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19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南路14号。负责人:何涛该支行行长。被告田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人民路支行)诉被告田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3元,实际收取811.5元,由原告工行人民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仁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靖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