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破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与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破字第1-2号申请人: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住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刘峰利,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董西君,该厂业务员。被申请人: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乃晨,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申请被申请人延边双鹿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以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通化县大安灰石总厂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明文审判员 金银实审判员 于季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贤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