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沈文龙与张小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文龙,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128号申请执行人沈文龙,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闸弄口新村**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54********。被执行人张小强,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飞英街道余家漾社区余家漾月漾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申请执行人沈文龙与被执行人张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4176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12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