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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彭海东与张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东,张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690号原告:彭海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永华,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海东与被告张永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海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华。本院认为,原告彭海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昊人民陪审员  钟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