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覃某与蒋某甲、蒋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02民初2163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钟其颖,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麟,广西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丙。原告覃某与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黄振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锦麟,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20日,原告覃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某承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振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