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家友、郝冉等与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友,郝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行初37号原告刘家友,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郝冉,女,汉族,1959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泉南东大街2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46088-2。法定代表人刘金宇,男,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友、郝冉诉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补偿一案中,原告刘家友、郝冉以被告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已经自动撤销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刘家友、郝冉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友、郝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家友、郝冉负担。审判长 刘爱群审判员 王怀栋审判员 邢向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