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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4738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康正。被告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钟海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2.5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斌元人民陪审员  许 琰人民陪审员  童建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