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邵武市,现住邵武市通泰开发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公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晓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7日7时50分,被告人官某驾驶赣F×××××号低速卸货车,沿邵武市解放西路往东方向右拐驶入越王桥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何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造成何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官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情况说明、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高某、傅某、候某的证言,被告人官某的供述和辩解,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驾驶车辆通行交叉路口路段,未能注意前方车辆情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官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综合全案被告人官某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汤玉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志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