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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梁兰与王君林、张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王君林,张永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81民初817号原告梁兰,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孙杰,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君林,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介休市。被告张永花,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范红云,介休市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与被告王君林、张永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梁兰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学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