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永宾与杜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宾,杜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46号原告:李永宾,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杜棍,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永宾与被告杜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永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宾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