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李永宾与杜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宾,杜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2446号原告:李永宾,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杜棍,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李永宾与被告杜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永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宾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永宾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