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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240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化平。被告陈刚。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万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