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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尹琴棋诉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琴棋,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33号原告:尹琴棋,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康华,康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甘孜州军分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军分区司令。被告: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永鑫,该公司经理。原告尹琴棋诉被告甘孜州军分区、甘孜州军威装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尹琴棋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琴棋撤诉。审判员  李利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化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