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杜江抢劫、敲诈勒索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江,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双鸭山市,身份证号码2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组***号。2004年5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江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黑0505刑初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江及其辩护人赵学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杜江驾驶黑JW54**号捷达轿车到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村委会,遇村民组织清查村委会的经济账目,想到前任村主任因贪污被判刑,便在村委会门外守候。11时许,潘洪利和冯广信准备到福利镇和同学吃饭,杜江以找潘洪利有事为由,将潘骗上车拉往友谊县。12时许,杜江在其驾驶的捷达轿车内持匕首(已扣押)威胁潘洪利,在潘手机有电话打入时,杜将潘手机(已扣押)扔出车外,途中杜江多次关闭自己的手机。潘洪利家属得知杜将潘用车拉走,因无法拨通潘手机,便多次打杜江手机询问潘的下落,杜江谎称未与潘洪利在一起,在潘洪利家属提出要报案的情况下,杜江才承认潘和其在一起。15时12分,车辆行驶至红兴隆加油站时,杜江威逼潘洪利给其车加油,潘为求脱身,掏出现金支付油费270元,杜江见潘洪利手拿其余现金,便向潘索要,潘惧怕杜江,被迫当场将现金1200元(已扣押)交给杜江。杜江见达到目的后,将潘洪利送回福利镇家中。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潘洪利陈述,证人冯广信、王飞、秦壮志、张春波、吴丽艳、吴建国、夏淑艳、杨志刚、程思良、张淑兰、杜书平、杜卫杰、王秀丽、李泉澎等人证言,调取通话记录及照片,友谊县繁荣五金日杂商店经销的铁链和锁头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检查、辨认笔录,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搜查证、搜查、扣押、返还笔录及照片,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管制刀具认定结论及刀具照片,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罪犯档案,集贤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狱政管理科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1200元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杜江犯敲诈勒索罪(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杜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杜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宣判后,杜江以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杜江当庭辩称,没有威胁被害人,亦未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杜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当场使用暴力威胁被害人,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杜江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杜江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杜江将被害人潘洪利骗至其驾驶的捷达车内,驾车途中持匕首相威胁,将被害人的手机扔出车外。联系他人准备手机及手机卡和铁链、锁头及空房,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赃款及手机被扣押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9日19时许潘洪利报案。被害人潘洪利陈述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9日11时30分,在村委会门口杜江让我上车,到外环道口往升平方向开,杜说给我找地方好好享受。用刀比划我肚子。我电话响被杜扔掉。问我当会计贪污多少钱。在往友谊开的路上,杜江打电话让人准备地方、铁链和锁头,给他送部旧手机办个手机卡。在车上我妻子吴丽艳、妻弟吴建国、亲家母夏淑艳给杜江打电话,杜江来回开关手机。在友谊县一名开奥迪车男子给杜江送手机,说没有身份证办不了卡。杜江驾驶那名男子奥迪车到友谊县火车站附近平房,看见三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没打开房门。杜江让我拿20万元,我怕真把我关起来,说就花10万元买命吧,杜说明天中午就得给他。杜开捷达到红兴隆加油站,让我加油花270元,向我要剩余的现金,我将一千余元钱给杜。杜送我到家门口。潘洪利辨认出为杜江送手机的男子及杜使用的匕首,辨认出友谊县火车站附近的平房。证人王飞证言及辨认笔录。2015年4月29日中午,杜江让我拿部手机并办张手机卡。杜开辆捷达轿车拉一名五六十岁男子,我把手机给杜,他没要,把我的奥迪车开走,半小时后回来。16时许,我跟杜江在老集贤方向公路道下大地找到一部碎屏的三星翻盖手机。王飞辨认出坐在杜江车上的男子。证人秦壮志证言。2015年4月末,杜江来友谊让我给他找个安静的屋,买条铁链和一把锁头。我联系张春波买铁链和锁头,让张领杜去火车站附近李泉澎的房子。证人张春波证言及辨认笔录。秦壮志让我买铁链和锁头,在火车站对面联系杜江,将杜带到火车站附近一处平房,我和网吧认识的两个朋友,领那名开奥迪车的男子到平房。我用砖头没砸开平房的门锁,杜江将我买的铁链和锁头拿走了。张春波辨认出杜江并指认带领杜江到的平房。证人李泉澎证言。友谊火车站东侧的砖瓦平房是我叔李长辉的,现空着。证人冯广信证言。2015年4月29日11时许,我和潘洪利约好吃饭,在村委会门口杜江喊潘上他的捷达车,说谈点事。12时许,潘的电话是关机状态,潘爱人吴丽艳问我,我说潘被杜江拉走了。证人杨志刚证言。2015年4月29日,同学潘洪利约我吃午饭,12时给潘打电话被挂断,之后再无法接通是关机状态。证人吴丽艳证言。2015年4月29日12时许,我给潘洪利打电话是关机状态,冯广信说潘让杜江拉走了。15时许联系上杜江,他开始说没跟潘在一起,又说跟潘喝酒,我让潘接电话,电话就挂断了。再次联系上杜江,让他把潘送回来,否则报警。16时许潘到家说被杜江抢了1000余元钱。证人吴建国、夏淑艳证言。证实二人得知潘洪利被杜江拉走后多次打杜电话都关机,打通电话后,杜表示没跟潘在一起,又表示潘在其车上聊天。证人刘春生证言。我在友谊县友谊镇经营的“繁荣五金日杂商店”销售用来栓狗的铁链和各种型号的挂锁。双鸭山市友谊县繁荣五金日杂商店销售铁链、铁牛牌挂锁照片及情况说明。张春波指认在该处购买的铁链及挂锁。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吴丽艳、吴建国、夏淑艳、杨志刚、张春波等五人分别与杜江的通话情况。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缴及发还清单。公安机关从杜江的住处搜查出一部外屏破碎的三星翻盖手机、现金人民币1200元钱;在黑JW54**捷达轿车方向盘下搜出一把黑色带刀鞘匕首。手机及1200元已返还被害人。15、调取监控录像图片。1、2015年4月29日15:12分,黑JW54**在红兴隆加油站加油,并花费人民币270元。2、2015年4月29日11:54分,五四村高皇府门前经过一台捷达车(黑JW54**)。16、杜江、潘洪利手机通话清单。17、关于被告人杜江刑事判决书及监狱释放说明。18、杜江、潘洪利的户籍证明。19、抓获经过。2015年4月30日14时许,在被害人潘洪利的指认下,在集贤县福利镇五四村杜江家中将杜江抓获。20、被告人杜江供述和辩解。2015年4月29日11时许,潘洪利和冯广信从村委会出来,我让潘上车说谈点事。在车上问潘村里谁贪污了,潘说没有。我向集贤镇方向行驶,把潘手机抢下来扔路边了。到友谊县时,我让王飞准备手机和手机卡,让秦壮志找房间休息,买铁链子和锁头栓狗。秦让三四个男孩领我去友谊县火车站附近平房,我开王飞车拉潘去的,因为没有钥匙进不了屋。潘的亲属打电话,我说问潘点事。往回走到红兴隆加油站潘加油花270元,潘给我1200元钱零花。把潘送回家后,将潘手机找了回来。我车上有把尖刀。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江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杜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杜江抢劫的钱款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杜江及其辩护人提出杜江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未使用暴力手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杜江将被害人骗上其驾驶的轿车后,持尖刀相威胁,将被害人手机扔出车窗外,并打电话让他人准备铁链、锁头及房屋,迫使被害人交出钱款,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收缴的作案工具尖刀等证据相互印证,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激扬代理审判员 孙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