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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金庄、朱洪宝、王素双、王素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朱洪宝,王素芝,赵金庄,王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职务董事长。地址:枣强县人民东街189号。被执行人朱洪宝,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地址枣强县新屯朱屯村15号。被执行人王素芝,女,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地址枣强县新屯乡朱屯村15号,为朱洪宝财产共有人。被执行人赵金庄,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地址枣强县新屯乡南宫庄村。被执行人王素双,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地址枣强县新屯乡南宫庄村,为赵金庄的财产共有人。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洪宝、王素芝、赵金庄、王素双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