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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路其明与付刚、卜现菊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路其明,付刚,卜现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1财保40号原告:路其明,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现住伊宁县。被告:付刚,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被告:卜现菊,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其明与被告付刚、卜现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其明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刚、卜现菊价值3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路其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付刚、卜现菊在银行的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雯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