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孟为兵与朱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为兵,朱业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787号原告:孟为兵,男,52岁。被告:朱业明,女,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为兵与被告朱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为兵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为兵撤回对被告朱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孟为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茂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