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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苏国源与温超勇,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源,温超勇,李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源,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温超勇,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李林芳,女,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国源与被执行人温超勇、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温超勇、李林芳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欠款80000元给原告苏国源。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