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敷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陈敷琨,朱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382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0007176149661。被执行人陈敷琨,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朱海华,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6民初02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案款3850921.09,并负担执行费40909元,合计人民币3891830.09元。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敷琨、朱海华的银行存款389183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秋明二○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婷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