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戚彦与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彦,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773号申请执行人:戚彦被执行人扶余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扶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8775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