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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3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占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3民初1946号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双兴路瀚新花园小区14号A。法定代表人:王甲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坤,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占锋,男,1988年2月10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高楠楠(系被告妻子),女,1989年6月24日生,住址同被告夏占锋。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孟熙独任审判。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直为×小区提供着良好的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却没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现已拖欠原告物业费1808.00元(1.6元/月/平×94.19平×12个月),电梯费600.00元(50.00元/月/户×12个月)。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物业服务费(从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1808.00元、电梯费600.00元,合计2408.00元。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当庭辩称:我的房屋内部承重墙有裂痕,冬季屋内的玻璃全是水而且结冰,导致我家房子都长毛了。2015年10月我家屋里被盗了,物业说与他们无关。2015年11月份在楼道内的消防栓的水管漏了,给楼下都泡了,物业说他们没责任,阀是我们自己换的,赔偿楼下物业也不赔,说让我们赔,当时漏的时候我们找物业都找不到人,物业说阀门超过2年了,就归业主了。所以我不同意缴纳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系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的业主,面积为94.19平方米,被告入住后,一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2014年12月28日,原告与×开发商辽宁瀚新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为1.60元/月/平方米、电梯费50.00元/户/月。2016年以前,被告按时缴纳物业费,2016年开始,被告因房屋多处出现问题,向原告报修,原告至今未进行修缮,因此被告拒绝缴纳物业费。现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一年物业费1808.00元、电梯费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照片十张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辽宁瀚新房地产集团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该合同第二条规定,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被告房屋共用部分具有维护、修缮的义务,被告的房屋窗户存在问题,原告一直没有进行维修,属于提供服务有瑕疵,故对原告主张的物业费应按20%予以减扣,被告应给付原告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446.00元(1808.00×80%)。对被告主张的室内墙壁存在裂痕、房屋被盗、公共部分水阀漏水等观点,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占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盘锦瀚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46.00元、电梯费600.00元(上述两项共计20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夏占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那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