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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申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申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875号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111号(明珠餐馆9楼),组织机构代码78749385-6。法定代表人:廖申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道财,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福,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石申美,女,1965年1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申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川三房地产开发集团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