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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督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与王贵延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王贵延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督93号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法定代表人:李晓轩,该供热处经理。地址: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被申请人:王贵延,住辽源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8月25日发出(2016)吉0403民督93号支付令,至今仍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王贵延。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吉0403民督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辽源市西安区阳光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