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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袁开成与徐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开成,徐建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3006号原告:袁开成。被告:徐建国。原告袁开成诉被告徐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开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开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袁开成负担。审判员  郑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