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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郑士龙与余昭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士龙,余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郑士龙,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余昭军,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昭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昭军存款2590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琳 更多数据: